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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属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2070      发布时间:2006-04-12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03〕 86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属农垦企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省属农垦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年第2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就省属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敬亭山茶场、麻姑山茶场、祠山岗茶场、青草湖农场、周王茶场、宣郎广茶业总公司、白米山农场、潘村湖农场、方邱湖农场、马厂湖农场、焦岗湖农场、阜蒙农场、华阳河农场、皖河农场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时间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省辖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相关市进行管理。

三、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 一 ) 缴费比例
  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缴费比例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照省统一规定执行。

( 二 ) 缴费基数
  1. 职工个人以2003年6月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低于档案工资标准的,按档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或档案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300% 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2. 上述省属农垦企业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省属农垦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原则上实行按月缴费,也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实行按季或收获季节缴纳,具体方式由各相关市确定;要结合农垦企业生产作业方式的特点,将缴纳养老保险费与农场的耕地面积挂钩;为保持企业缴费水平的相对稳定和逐步增长,各农垦企业缴费额确定后不再降低,企业工资增长和人员增加时相应增加。
  各相关市要切实加强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做到足额征收。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农垦企业参保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参保后各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定后纳入对地方的缺口补助。参保前企业拖欠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由省农垦集团公司督促有关企业负责筹资逐步解决。

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02〕30号) 精神,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基数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分年度核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企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基本养老待遇的核定和计发
  省属农垦企业(不含皖河农场)参保时已经退休的人员,在补缴养老保险费和补建个人账户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其中:1995年底前和1998年1月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 号)规定计发(含国家和省规定的生活补助和历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下同);1998年1月1日后退休和参保后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七、皖河农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鉴于省属皖河农场的特殊情况,根据《通知》精神,该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 该农场的管理人员参加安庆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三、五、六条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养老金,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 该农场的其他职工从参保时起依照本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按照应缴费额的30%缴费,缴费与耕地面积挂钩,基数核定后不再降低。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缴费相同比例记录。参保前已经退休和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本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计算数额的30%计发,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规定标准的30%执行。计发和调整后的养老金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八、已经参保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管理
  已经参保省属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仍实行属地管理,保持现行管理方式和政策不变,各农场的缴费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条的规定, 建立工作责任制。已参保省属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按照《会议纪要》的精神给予适当补助。

九、建立健全农垦企业参保工作责任制
  农垦企业参保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要将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欠费企业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干部不得兑现各种奖励和效益工资,不予评先评优。省农垦集团公司要切实承担行业主管的责任,负责对所属企业履行缴费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企业缴费遇到较大困难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解决,避免给地方养老保险造成新的压力。农垦企业参保时,相关市政府和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就缴费方式、确保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以及养老金发放办法等问题,明确各自的责任,完善相应的监督措施。各相关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农垦企业参保工作,确保省属农垦企业参保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主题词 : 劳动保障 保险 通知

抄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检察院,省军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 年 11 月 26 日印发
共印 1500 份